暖屋小常识,您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3-10-15 08:56:00客服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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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刚刚供热暖气不热怎么办
暖气不热?
在整个暖气系统运行过程中,
管道内部不断会有气体产生,
这些气体被存储在系统的高点,
待到这些气体积累到一定程度时,
就会产生“气堵”现象,
阻碍系统管道中水的流动,
从而导致采暖设施不热。
因此,需要人工进行多次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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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暖气如何排气?
准备工具:
一字螺丝刀/钳子一把、
洗脸盆一个、
旧毛巾一条。
①逆时针轻轻拧开排气阀门。
③直到有稳定水流流出。
④关闭排气阀门。
⑤一次排气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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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排气≠放水!!!
小编再次提醒您,
“排气”不等于“放水”!
暖气的压力是恒定的,
整栋楼就不暖了,
“放水”会破坏水力平衡,
造成供热系统不稳定,
影响广大热用户家中的采暖效果,
严重时会影响供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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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常识-供热水能用吗?
(1)集中供热管道、散热器内的热水是经过处理的采暖用水,不符合日常生活用水标准。
(2)私自排放采暖用水对供热管道的安全运行危害极大。排放采暖用水容易使供热系统产生倒空现象,极易导致局部甚至大部分用户暖气不热。且直接影响到用户的供热效果。
(3)排放采暖用水会使系统压力下降,需不断补充冷水稳定压力,既浪费热量增加供热成本,又影响供热质量。
所以,请广大用户自觉爱护供热管道及设施,不得随意开口私接,任意调整阀门等,切实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持续、高效的运行。
►►▷小常识-室内采暖设备为什么不能私自改造?
一是集中供热是一项系统工程,若随意改动,会使采暖系统设计参数改变,造成暖气散热不均,影响采暖效果;
二是多数装修人员不具备暖气专业知识,供热设施改动后,容易出现跑、冒、漏和供热设施不热现象,不仅影响自家供热效果,甚至会影响整个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常识-“窃热”属于违法行为!
“热”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冬季取暖 就需要用户有偿用热
而私自改装公共供热设施
窃取公共热源
不仅造成热资源的大量流失
还严重危害广大用户利益
和城市供热安全
以下均构成窃热违法行为!
违规用热与窃电、窃水是一样的,是一种盗窃行为,突破了道德底线,违反了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广大热用户的用热权益,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一切危害热用户利益的窃热者,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因此,在旅游景点逃票或搭乘公交时逃票,在饭店、酒店、医院逃单,窃电、窃水、窃油、窃热、窃燃气等都属于广义的盗窃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交由公安机关查处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广大热用户和供热企业共同的正当合法权益。